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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书院学生管理规定


伤寒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伤寒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艺双馨的中医药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伤寒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伤寒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弘扬中医药文化,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实现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树立爱国主义、团结统一、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书院管理制度;应当践行“勤学笃行、尚德修身”的院训精神,刻苦学习,积极实践,提高个人修养,增进身心健康。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对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 珍惜和维护书院声誉、维护书院利益;

  2. 遵守书院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

第七条 经伤寒书院录取的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学生证,按照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伤寒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及其他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考核成绩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伤寒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评定方式,参见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伤寒书院给予退学处分。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书院要求或者在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院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五)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授予毕业证书。

 

第七章 书院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三条 书院教职工、学生应当共同维护书院正常秩序,保障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 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长春中医药大学伤寒书院章程》参与书院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书院有关规定,成立自管会,支持学生在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艺术、文娱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章 请假、销假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参加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需向监委会请假,实习期间请假不超过3天的向带教教师请假,超过3天的同时向带教教师和监委会请假。未经批准学期内擅自缺课,累计达4学时的,给与警告处分,累计达8学时的,应予退学。实习期间无故旷岗1天的,给与警告处分,达2天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要有假条,假条上应注明请假时间及事由,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积极配合书院监委会做好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规定:

  1. 禁止在书院内吸烟,严禁存放烟灰缸等物品。

  2. 禁止在书院内存放管制刀具、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

(三)禁止私接电源,学生离开书院要及时关灯,关闭电脑、手机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四)禁止挪用或损坏效防器材。

(五)妥善保管好个人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禁止在书院内存放个人贵重物品。

(六)书院无人时,要注意关好门窗。

(七)严禁转借、私配门锁、钥匙,如门锁损坏、钥匙丢失等要及时向监管会申请更换。

(八)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自管会和监管会报告。

 

第十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书院卫生实行自管会负责制。自管会负责安排值日,并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每位学生保持书院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规定:

  1. 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地面清洁,严禁乱扔杂物、随地吐痰。

  2. 桌椅摆放整齐,桌面保持清洁,桌面书籍摆放整齐有序。

(三)门窗、玻璃等干净无尘,墙角无灰网。

(四)禁止在墙壁乱涂、乱写、乱画。

(五)清扫工具洁净,放置一角。

(六)各种制度按要求粘贴在制定位置,建立值日生轮流表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