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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处关于开展2021年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进一步激发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广大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经省政府批准,吉林省科技厅开展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设单位奖和个人奖。单位奖不分等级,奖励名额不超过10个;个人奖分为特殊贡献个人、贡献个人,特殊贡献个人不超过10名,贡献个人不超过30名。

二、申报范围

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授予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评审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评选。

三、申报条件

(一)单位奖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在高新技术应用、传统行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等方面,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高素质、高层次科技人才,为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发挥重要作用;三年内技术合同成交额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

(二)个人奖申报条件:申报个人应在转移、转化或推广科技成果方面作用突出、贡献较大;促成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牵头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为行业、区域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特别显著的授予特殊贡献个人。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

2.相关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申报的科技成果材料涉密、不合法、不完备的;

4.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要求的;

5.其他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奖励活动的。

四、评审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及个人提交、报送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推荐材料按《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形式审查内容》(附件4)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推荐书的推荐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形式审查

省科技厅奖励处负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评审

省科技厅奖励处组织评审专家,采取现场答辩形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及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质量、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前景等进行评审,确定拟获2021年度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单位及个人名单。

(四)公示

省科技厅奖励处对形式审查合格名单和评审结果,分别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项目表彰

经两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人社厅、省科技厅联合提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表彰决定。

五、申报材料及具体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单位/个人)(附件2、附件3);

2.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的合同书及经费支付证明材料;

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证明。

4.引进高层次人才证明,或提供牵头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有关证明;

5.申报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转化成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应以主要单位或个人进行申报,参与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证明。

6.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7.申报单位提供2020年度本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申报单位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盖章);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盖章);

9.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形式审查表(推荐单位填写并盖章)。

(二)具体要求

1.《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单位/个人)(附件2、附件3)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出具申报材料不涉密证明;

2.经济效益证明提供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原件;

3.社会效益证明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及相应佐证材料;

4.申报单位及个人报送电子版(PDF格式)和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并按申报材料所列顺序装订成册)推荐单位进行初步审查;推荐单位进行审查并填写推荐单位意见,填写《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形式审查表》,加盖单位公章。

5.推荐单位将申报单位及个人的纸质版材料、《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形式审查表》(附件5)和《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不涉密证明,于6月15日前报送至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六、奖励形式

获奖单位由省政府颁发证书;获奖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殊贡献个人享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的同等待遇、贡献个人享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的同等待遇。

联系人:郭骏骐

联系电话:86045421

科研处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