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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调课、代课、停课管理规定


调课、代课、停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对教师调课、代课、停课作如下规定:  

一、调课  

(一)做课程调整时,任课教师必须填写调课、代课、停课申请单,写明调课理由、学时数,由教研室主任签字,所属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同意后施行。  

(二)遇节假日串休,需要做课程调整时,由教务处根据上级规定的休息日统一进行调整,任何教师都不可私自调课。  

二、代课  

任课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课时,需填写调课、代课、停课申请单,写明代课理由、代课老师姓名、代课时数等,教研室主任签字,经所属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同意后施行。  

三、停课  

原则上不允许任何教师停课,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的,须填写调课、代课、停课申请单,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和教研室要在每学期对老师的学习和外出开会等情况提前做好计划安排,无论公出还是个人原因,每门课程每学期调课、代课和停课的学时总数不得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10%。如遇特殊情况,超过10%的,须经主管教学校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调课、代课和停课,须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履行正常手续后,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要学生上课的前一天,在教务管理系统及时做好课表调整工作,保证课表准确无误。  

(三)如违反上述规定,私自调课、代课和停课,或经学校检查时,课表与实际上课情况不相符,均视为教学事故,根据相应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