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研室是在各院(部、中心)领导下的研究教学工作、组织学术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具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集体。
第二条教研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组织安排教学工作,落实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
(三)负责师资的培养,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
(四)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教研室的组成及要求
第三条教研室的名称及设立、变更和撤消,由院(部、中心)提出意见,教务处、人事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教研室必须保持一定规模。教研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教师5名以上;
(二)一般有一名教授或副教授;
(三)承担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一门课程或几门课程。
第五条教研室设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一名,在院(部、中心)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教研室主任任免采取教研室主任竞聘或学院直接任命两种形式。教研室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
(二)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工作踏实认真;
(三)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以身作则,群众威信较高,善于调动全体教研室同志共同完成工作;
(五)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有所属课程的相关专业背景。
第六条教研室主任要领导与组织教研室成员开展教研室的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完成的情况,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七条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分配教师教学、科研、师培等工作。审批教研室教学工作日历,负责所开课程的教学质量监督。组织实施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教师调入、调出、提职、晋升、奖惩等做出初步意见。
第八条招收研究生的教研室主任,对培养研究生工作要全面负责,组织教研室的教师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安排好研究生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培养工作,定期检查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并对研究生加强思想教育。
第九条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应设教研室秘书一名,协助教研室主任工作。
第十条教研室坚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讲师及以下教师实行坐班制度。
第十一条教研室要有浓厚的学术空气和学术竞争的气氛,积极开展民主讨论,加强团结,提高教研室整体工作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全体教师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教师要服从教研室主任的正确领导,积极参加教研室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承担医疗工作的教研室,除完成医疗工作外,要加强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提高教学质量。中医基础课教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应适当地参加临床医疗工作。
第三章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教研室要组织开展课程与教材建设。包括新课程达标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网络课程建设等。
第十五条落实常规教学的各项工作安排,履行教学管理职责。日常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教学任务管理,教材征订管理,出卷、阅卷、试卷分析与成绩评定管理,授课计划管理,教师日常教学工作检查等。
第十六条组织教师认真参与讨论或拟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教学任务的全部落实;根据教学计划研究制定并不断补充完善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师填写授课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教学法研究,进行经常性的常规教学检查,开展教育思想、课程设置等专题讨论,组织试讲、观摩教学、教学质量检查和自评、教学经验交流会等。
第十八条课程建设是教研室的日常性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在对开设课程的研究和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课程建设,每门课程都要有专人负责。要抓好教材建设,注意教学内容及教材更新,选择经多轮使用证明效果好并能反映课程或专业特色和水平的教材。
第十九条根据教研室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教研、科研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师资培养规划和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及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方案;教研室负责制定青年教师指导计划,并落实到人,努力做到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合理,使群体结构优化。
第二十一条检查教师完成工作任务和业务学习情况,定期进行思想、业务考核和总结。做好教学质量评定和工作量登记,为教师评职晋级、国内外进修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做好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学资料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归类、整理并定期移交教学资料档案至学院办公室统一保存,移交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章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会议制度。教研室每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业务活动,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做好会议记录。一学期4次未参加集体活动和会议者(病假除外,需开具正规医院诊断书)不得参与各类优秀个人的评比。
第二十五条教学研讨制度。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使用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教学需要,组织集体备课,进行教学研讨。要建立和健全试题库或试卷库。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相同课程的考试,采取统一试卷,并进行集体评卷。
第二十六条试讲制度。新留校或调入教师,在其第一次讲课或新开课程前,都应进行试讲,试讲合格者方可开课。必要时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进行示范教学。
第二十七条课堂质量检查和观摩教学制度。教研室主任要有计划地深入课堂听课,检查、评估教学质量,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观摩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教学检查制度。开学一周内,教研室主任要检查教师的教学大纲,审核教师的教学日历、教学方案、教案等教学资料。每学期应至少不定期检查本室教师的教案3次,平时应检查作业批改、考核登记、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情况,并认真做好记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期中统一组织一次教学检查,期末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组织教师对本学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第二十九条试卷组卷制度。按照学校教务处及学院教学秘书的安排,一般情况下在12—14周开始依据教学大纲进行试卷组卷工作。出题前应召开教研室全体成员会议,针对出题难度、内容、题型等内容进行讨论,由教研室主任分工、全体教师参与出题工作。试卷组卷后教师认真检查后上交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再次核对,确保试卷准确无误后签字,连同命题方案、试卷审批表上报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条教学座谈会制度。适时征求学生或辅导员对教研室教师所任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制度。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教研室学期工作计划(包括教研室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等)。学期结束时,总结汇报本学期工作,并准确及时地填报教研室工作报表。